1、毒品(含毒品原料)、剧毒化学品、兴奋剂,暨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控制,如海洛因;
2、任何形式的枪支(包括枪支配件)、弹药及仿真枪等,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子(炮)弹、枪支瞄准器、消音器、麻醉注射枪、射击枪等;
3、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如火药、炸药、雷管等;
4、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如成人影碟、色情写真、情色小说等任何形式的淫秽书籍、出版物等;
5、含有反动、种族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6、任何形式的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及政府文件,如身份证、档案、各类许可证、介绍信、学历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或者文件等;
7、伪造、变造的物品,如伪造的证件、票据、钱币、执照和许可证等;
8、人体器官、遗体;
9、警用器械,如警棍、手铐、脚铐、警服、警帽、警笛、警徽等警用器材;
10、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如针孔摄像机、隐形摄像机、眼镜摄像机、口香糖摄像机、钢笔摄像机、领带摄像机、隐形耳机等;
11、管制刀具,如匕首、弹簧刀、靴刀或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等;
12、其他武器,如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弓弩、吹箭、弓箭等;
13、赌具,如吃角子老虎机、老虎机上分器、透视麻将、透视扑克、红光扑克、摇控骰子等;
14、走私、翻新或造假的数码类产品,如水(黑)货、港行、欧版、三码机、五码机等;
15、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如假冒商品信息,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品(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
16、特殊药品及原料药(治疗性功能障碍,肿瘤,糖尿病,艾滋病,癫痫,红斑狼疮,性病,乙肝,白癜风药品,戒毒药品,抗生素成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
17、论文代写、枪手代考类服务;
18、原油、地沟油、部分用途的地沟油提取设备及提取技术;
19、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及其制品,特别是象牙及玳瑁制品;鱼翅及鱼翅制品;
20、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如野生红豆杉;
21、任何形式的需通过正规途径申领的票据,如发票、核销单等;
22、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具有效形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23、彩票,不具有效形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24、非法所得之物,如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物品;
25、短信群发类硬件设备、短信群发类工具,如短信猫、CDMA MODEM、GPRS MODEM等;
26、 其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利益或者用于违法目的的物品,如撬锁设备(万能钥匙)、解密软件、导弹发射程序、汽车反雷达测速仪、车用电子狗、 GPS预警器、银行卡复制设备、汽车防盗系统解码器软件、翻转车牌架、遥控信号拦截器、加油机干扰器、汽车跑表器等;
27、涉及任何形式的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公司商业机密,如QQ聊天记录查询、公司商业资料等;
28、地面卫星电视、卫星广播类接收器材,如广播发射台、碟型卫星天线、卫视器材等;
29、烟草、烟草制品,如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香烟等;烟草专用设备;
30、流通人民币,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购买正在流通的人民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如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国家保护级文物;
32、Email 地址列表、网址列表、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的域名;
33、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共享软件; Beta 级或未公布的软件;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 OEM 软件;
34、国家法律规定适用许可证管理规定而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产品;
35、国家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批准的特殊服务行业,如私家侦探、债务追收、涉外婚介等;
36、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如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
37、部分保健食品,如带有减肥、丰胸、壮阳功能的食品;
38、网络游戏虚拟类商品,如网游帐号、游戏装备、游戏外挂、网络私服等;
39、手机卡复制器类产品,如一卡多号、一卡多号复制器、手机魔卡等;
40、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通告并曝光的属于质量不合格类的产品,如假药、问题奶粉等;
41、保健食品、药品、医用器械产品类信息不能违反广告法,如内容中出现“治疗”、“最新科学”、“安全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
42、民用信号弹,如降落伞信号、火焰信号、烟火信号、焰火信号;
43、非法服务,如信用卡套现、社保卡套现、医保卡套现;
44、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 、麦角胺等;
45、药品;
46、医疗器械;
47、部分物理治疗设备;
48、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49、根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本网站认为违反公共良俗而不应贩售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