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射频RF设备?
FCC调节电子电气产品中包含的射频(RF)设备,其能够通过辐射,传导或-方式发射射频能量.这些产品有可能对工作在9 kHz至3000 GHz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
几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设备)都能够发射射频能量.大多数(但不是全部)这些产品必须经过测试,以证明产品中包含的每种电气功能都符合FCC规则.作为一般规则,按照设计,包含在无线电频谱中运行的电路的产品需要使用FCC规则中规定的适用的FCC设备授权程序(即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SDoC)或认证)证明符合性.
取决于设备的类型.产品可能包含一个设备或多个设备,可能存在一个或两个设备授权程序,必须先使用适当的设备授权程序批准RF设备才能上市,提供以下讨论和描述以帮助确定产品是否受FCC管制以及是否需要批准.
更困难的问题,但未在本文档中介绍,是如何对单个RF设备(或终产品中的多个组件或设备)进行分类,以确定适用的特定FCC认证规则部分,以及特定设备授权程序或需要用于FCC合规目的的程序,此确定需要对产品的技术理解以及FCC规则的知识.
设备授权页面提供了有关如何获得设备授权的一些基本指导,点击查看:RF射频具体怎么测试
射频RF设备分为以下类别:
1.附带辐射器(第15部分,A部分)
附带的辐射器(在第(n)节中定义)是一种电气设备,其设计不是故意使用,故意产生或故意发射超过9 kHz的射频能量.然而,偶然的辐射器可能产生9kHz以上的无线电发射的副产物并引起无线电干扰.被归类为附带散热器装置的产品不需要获得设备授权.
尽管如此,偶然的散热器在第节的一般操作条件下进行调节,如果存在有害干扰,用户必须停止操作并补救干扰.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和销售这些产品之前应使用良好的工程判断,以尽量减少可能的干扰(第节).
被分类为附带辐射器的产品的示例包括:AC和DC电机,机械灯开关,基本电动工具(不包含数字逻辑).
2.无意辐射器(第15 部分, B 部分和G 部分)
无意的辐射器(在第(z)节中定义)是一种设计,它通过设计使用数字逻辑或以无线电频率工作的电信号在产品中使用,或通过连接线路传输到相关设备发送射频信号,但是不旨在通过辐射或感应无线地发射RF能量.
现在大多数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数字逻辑,工作频率在9 kHz至3000 GHz之间,并受47 CFR Part 15 Subpart B的管制.
示例包括:咖啡壶,手表,收银机,个人计算机,打印机,电话,车库门接收器,无线温度探头接收器,RF通用遥控器以及依赖数字技术的数千种-类型的常见电子电气设备.这也包括许多曾被归类为偶然散热器的传统产品 - 如电机和现在使用数字逻辑的基本电动工具.
仅包含数字逻辑的产品也可以根据第节特别免除设备授权.
3.有意辐射器(第15 部分, C至F和H部分)
有意辐射器(在第(o)节中定义)是一种通过辐射或感应有意产生和发射射频能量 的装置,可以在没有个人许可的情况下操作.
示例包括:无线车库门开启器,无线麦克风,RF通用遥控设备,无绳电话,无线警报系统,Wi-Fi发射器和蓝牙无线电设备.
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第18部分)
当电子电气产品用于为电信应用以外提供RF能量时,例如用于产生物理,生物或化学效应,例如加热,气体电离,机械振动和带电粒子的加速,这些装置符合FCC规则47 CFR Part 18.
例子包括:荧光灯,卤素镇流器,弧焊机,微波炉和医疗透热机.
注意:一般消费者医疗设备通常不属于此分类; 而第18部分仅适用于医疗设备,其设计目的是为了医疗或治疗目的而在当地产生和使用射频能量.
在许可的无线电服务中运行的设备:
使用许可无线电频谱的产品,从固定微波链路到移动电话,再到移动宽带服务,都被视为射频设备,需要经过设备授权.
受认证的许可无线电设备的例子包括:
低功率电视发射机,手机/智能电话,基站,许可点对点微波无线电,私人陆地移动发射机,航空和海洋无线电.
无线电频谱分配,无线电频谱的监管责任分为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非政府用途)和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政府机构使用).目前只分配了9 kHz至275 GHz之间的频段(即指定供一个或多个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使用,或在特定条件下用于射电天文业务).OET维护着FCC的频率分配表,这是一个分配汇编.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频率划分表已编入委员会规则第节.有关更详细的说明,请转到频率划分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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