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政府部门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必要的资料.
2、到商检机构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办理成都出口商检通关单号
3、到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到商检机构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一. 法定检验报验范围
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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