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带中国字样的国家局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等字词的,须经苑佳俊批准.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人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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