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共部门、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管理机构与公职人员,它们构成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有着不同的认识。通常来讲,西方国家强调公共部门是公职人员的雇用机构,两者之间是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公职人员须代表公共部门的意志,一执行公共部门的权力,履行公务职能;而公共部门在雇用的过程中,应确保公职人员具有公职身份,拥有相应的公权力,并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承担责任,公职人员只要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其公职行为贵任都应由公共部门承担;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管理机构则履行对公职人员权力进行配置、职责进行分工和权利进行分配等职能,并承担着对公职人员进行录用、考核、奖惩的职能。
法律关系主体的明确是确保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依法治理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拥有不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共部门因具有履行国家公共治理的职能,从而享有基于国家意志的职权,公共部门及其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便具有了代表国家的法律地位。公职人员虽然依公职身份相应获得了公职权力,但相对于这些公共机构来讲,依然处于相对弱小的法律地位。在这样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面前,双方都有可能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与对抗,如公职人员使用公共资源牟取私利,就会对公共部门工作效率或名誉造成损害,公共部门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而搜查公职人员私人物品,就会对公职人员构成隐私权的侵害等。为此,各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立法应首先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应享有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公职人员与公共部门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地位不是两者协商形成的结果,而是法定的。两者间法律关系一经形成,便包含了各自权利、地位的内容。对于公共部门来讲,公共部门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公职人员可以享受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有权将公职权力在公职人员之中进行分配,公共部门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和制约的义务,以使公权力不会被滥用,确保公权力的每一次行使都是出于公共目的,并代表国家公共部门意志,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公职人员必须是代表公共部门、以公共部门的名义实施公职权力,不得超越公共部门规定的法律权限,不得将公权力用于私人目的。同时,公职人员依公职行为而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它是一种所任职务上的权利和义务,公职人员只能履行,不得放弃。放弃公职义务将有害于公共职务的执行,是不尽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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