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私募基金与公司并没有约定股权收购条款 经典世纪安杰135ZO55835Z
如果私募基金与公司并没有约定股权收购条款,但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公司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时对股东负有补偿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此种约定也存在较律风险.,以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为依据,我国机关存在将此种情形定性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从而认定该约定无效的先例;第二,即使不适用上述规定,机关也可能以《公》第20条为依据,并结合《公》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认定此种情形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并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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