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Pa.如余压值太大会出现疏散门难以打开的情况,严重影响老人儿童的疏散.
因此SL-A系列智能建筑余压监控系统_前室楼梯间压力_前室25-30PA余压测控可解决此问题,当余压超标时,通过余压监控系统控制打开设置在加压送风旁路上的泄压阀,使现场余压降低,当余压恢复到设定的复位值,余压监控系统控制关闭泄压阀,使现场余压保持在要求范围之内.
SL-A系列智能建筑余压监控系统_前室楼梯间压力_前室25-30PA余压测控广泛应用于写字楼、高层建筑、商场、酒店、医院、住宅等楼宇,具有疏散走道的建筑均可使用.
余压系统设计依据(标准摘抄)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ZUI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ZUI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第3.4.9条计算确定.
5.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8.2.5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ZUI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3.4.4条和第3.4.6条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ZUI小排烟ZUI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ZUI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ZUI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ZUI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ZUI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ZUI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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